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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5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溫明發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被告溫明發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即行使變造護照部分是否應適用修正後護照條例第29條第4款),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佑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