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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9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HONG KAI LUN(中文名:洪凱倫,馬來西亞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20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HONG KAI LUN自民國一一五年七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HONG KAI LUN因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犯行,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外籍人士在台無固定居所,有逃亡之事實,本件被害人不僅一人,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事實,因認本件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乃於民國115年4月10日實施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6月4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認被告自115年4月10日羈押迄今,並無其他情事足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有何消滅或變更之情形,苟予以開釋被告,國家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難期被告日後能到庭接受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認仍有羈押之必要,且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可替代羈押,爰裁定被告應自115年7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