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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81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繹濠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20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行簡式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林繹濠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繹濠(原名:林海洋)自民國110年6月15日至113年6月20日廢止登記前,擔任址設新竹縣○○市○○路0000號2樓「億昕有限公司」(下稱億昕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依法具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之義務,並以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營業稅為其附隨業務,而為下列犯行;㈠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稅捐之犯意,

明知億昕公司與信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信和公司)、鑫浩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鑫浩公司)、兆恆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兆恆公司)、茂仲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茂仲公司)、亦呈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亦呈公司)、紫金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紫金公司)間均無實際銷貨之交易往來,仍委由文碩會計記帳士事務所(下稱文碩記帳士事務所)派員至農會購買統一發票後寄送至億昕公司,再於領用億昕公司之統一發票後,自110年11月起至111年10月間,填製如附表甲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計77張(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9,243萬1,603元、稅額共計462萬1,583元),並交予如附表甲所示之鑫浩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經各該營業人各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各據以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式,各別幫助如附表甲所示營業人逃漏附表甲所示各期之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㈡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自110年11月至111年10

月間,明知億昕公司並無實際營業,且無向如附表乙「開立發票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公司進貨之事實,為創設億昕公司有進貨之假象,仍向如附表乙所示之劼峰貿易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共145紙,銷售額合計9,461萬2,649元,充當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委由不知情之文碩記帳士事務所記帳業者潘美惠、林文棋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檢附上開不實統一發票,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二、本件犯罪之證據,除補充「被告林繹濠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第130、131、135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5年6月15日函文及附件1份(本院卷第111至123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於不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同此見解)。經查,公訴檢察官依卷內事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更正被告就附表乙所示犯行(即起訴書附表七)之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且因案發期間億昕公司並無實際營業,難認有逃漏稅之結果,因而被告此部分所為僅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本院卷第130、136頁),是本院自應以公訴檢察官最終更正後之內容作為本院審理之範圍。

四、論罪科刑:㈠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

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判決同此見解)。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雖於被告就附表甲編號1所示犯罪期間內之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然該期營業稅係於新法施行後之111年1月15日前申報,依前開說明,應適用新法規定處斷,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㈡按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一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而此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為公司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其雖非公司經營之主要業務,惟仍不失為附屬於該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在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即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454號判決同此見解)。㈢核被告就附表甲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就附表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前述所為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就附表乙所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係利用不知

情之記帳業者潘美惠、林文棋以遂行其犯罪,應論以間接正犯。

㈤被告於附表甲編號1至6所示之同一營業稅申報期間,係接續

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同一或不同營業人,依社會通念,應認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被告於附表乙所為,係接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充作億昕公司之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各論以接續犯。

㈥被告就被告於附表甲所示各營業稅期內幫助多家公司逃漏稅

捐,亦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㈦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

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認定逃漏營業稅可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同此見解)。查附表甲編號1至6所示營業人既係以每2月為一期申報營業稅,即應以「一期」作為認定本件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次數之計算標準。被告就如附表甲編號1至6各稅期(共6期)所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6次),就附表乙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1次),共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擔任億昕公司之負責人

,所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信力,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捐之正確性與公平性,且收受不實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稅額項款,亦有影響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復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所生損害,暨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打零工為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困(本院卷第13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就附表甲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本院審酌被告整體犯罪為非難評價,認對其科處有期徒刑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無庸併科罰金刑。又考量被告本案7次犯行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犯罪時間上之緊密度、其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依罪責相當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而獲有任何犯罪所得,故並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追徵之問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興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曉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甲:(億昕公司開立之不實銷項發票明細)編號 營業稅期別 開立年月 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新臺幣) 營業稅額 (新臺幣) 漏稅額 (新臺幣) 1 110年11-12月營業稅 (111年1月15日前申報) 110年11月 鑫浩公司 TB00000000 237萬2,243元 11萬8,612元 352,069元 110年12月 TB00000000 234萬4,645元 11萬7,232元 110年12月 TB00000000 107萬1,293元 5萬3,565元 110年12月 TB00000000 125萬3,195元 6萬2,660元 110年12月 兆恆公司 TB00000000 141萬2,460元 7萬623元 400,323元 110年12月 TB00000000 228萬3,645元 11萬4,182元 110年12月 TB00000000 290萬1,990元 14萬5,100 110年12月 TB00000000 140萬8,365元 7萬418元 2 111年1-2月營業稅 (111年3月15日前申報) 111年1月 紫金公司 VK00000000 203萬1,840元 10萬1,592元 831,262元 111年1月 VK00000000 131萬2,305元 6萬5,615元 111年1月 VK00000000 336萬8,306元 16萬8,415元 111年1月 VK00000000 136萬6,008元 6萬8,300元 111年2月 VK00000000 94萬7,376元 4萬7,369元 111年2月 VK00000000 81萬4,096元 4萬705元 111年2月 VK00000000 172萬8,558元 8萬6,428元 111年2月 VK00000000 297萬9,624元 (起訴書誤載為279萬7,624元,應予更正) 14萬8,981元 111年2月 VK00000000 80萬1,992元 4萬100元 111年2月 VK00000000 127萬5,144元 6萬3,757元 3 111年3-4月營業稅 (111年5月15日前申報) 111年3月 紫金公司 XM00000000 240萬5,568元 12萬278元 1,106,231元 111年3月 XM00000000 204萬7,356元 10萬2,368元 111年3月 XM00000000 171萬7,800元 8萬5,890元 111年3月 XM00000000 165萬7,320元 8萬2,866元 111年4月 XM00000000 18萬9,332元 9,467元 111年4月 XM00000000 190萬910元 9萬5,046元 111年4月 XM00000000 248萬2,245元 12萬4,112元 111年4月 XM00000000 210萬9,765元 10萬5,488元 111年4月 XM00000000 176萬7,728元 8萬8,386元 111年4月 XM00000000 200萬84元 10萬4元 111年4月 XM00000000 89萬6,344元 4萬4,817元 111年4月 XM00000000 181萬6,575元 9萬829元 111年4月 XM00000000 113萬3,596元 5萬6,680元 4 111年5-6月營業稅 (111年7月15日前申報) 111年5月 鑫浩公司 ZP00000000 43萬7,650元 2萬1,883元 155,289元 111年5月 ZP00000000 44萬7,890元 2萬2,395元 111年5月 ZP00000000 42萬8,900元 2萬1,445元 111年5月 ZP00000000 45萬9,500元 2萬2,975元 111年6月 ZP00000000 45萬1,400元 2萬2,570元 111年6月 ZP00000000 45萬5,420元 2萬2,771元 111年6月 ZP00000000 42萬5,000元 2萬1,250元 111年5月 兆恆公司 ZP00000000 68萬4,000元 3萬4,200元 360,624元 111年5月 ZP00000000 75萬5,300元 3萬7,765元 111年5月 ZP00000000 59萬400元 2萬9,520元 111年5月 ZP00000000 55萬1,100元 2萬7,555元 111年5月 ZP00000000 114萬9,500元 5萬7,475元 111年6月 ZP00000000 68萬9,700元 3萬4,485元 111年6月 ZP00000000 144萬4,470元 7萬2,224元 111年6月 ZP00000000 63萬240元 3萬1,512元 111年6月 ZP00000000 71萬7,750元 3萬5,888元 111年5月 亦呈公司 ZP00000000 33萬2,804元 1萬6,640元 92,201元 111年5月 ZP00000000 24萬9,544元 1萬2,477元 111年5月 ZP00000000 51萬9,156元 2萬5,958元 111年5月 ZP00000000 21萬3,927元 1萬696元 111年5月 ZP00000000 27萬5,380元 1萬3,769元 111年5月 ZP00000000 25萬3,222元 1萬2,661元 5 111年7-8月營業稅 (111年9月15日前申報) 111年7月 兆恆公司 BS00000000 120萬3,500元 6萬175元 235,076元 111年7月 BS00000000 132萬6,450元 6萬6,323元 111年7月 BS00000000 116萬5,800元 5萬8,290元 111年7月 BS00000000 100萬5,750元 5萬288元 111年8月 茂仲公司 BS00000000 136萬4,850元 6萬8,243元 226,121元 111年8月 BS00000000 81萬5,600元 4萬780元 111年8月 BS00000000 77萬6,500元 3萬8,825元 111年8月 BS00000000 70萬450元 3萬5,023元 111年8月 BS00000000 86萬5,000元 4萬3,250元 6 111年9-10月營業稅 (111年11月15日前申報) 111年9月 信合公司 DU00000000 47萬8,750元 2萬3,938元 119,946元 111年9月 DU00000000 47萬8,950元 2萬3,948元 111年9月 DU00000000 47萬5,600元 2萬3,780元 111年9月 DU00000000 47萬8,700元 2萬3,935元 111年9月 DU00000000 48萬6,900元 2萬4,345元 111年9月 紫金公司 DU00000000 146萬6,265元 7萬3,313元 742,441元 111年9月 DU00000000 148萬9,020元 7萬4,451元 111年9月 DU00000000 158萬625元 7萬9,031元 111年9月 DU00000000 152萬8,240元 7萬6,412元 111年9月 DU00000000 150萬1,460元 7萬5,073元 111年10月 DU00000000 155萬1,188元 7萬7,559元 111年10月 DU00000000 152萬2,724元 7萬6,136元 111年10月 DU00000000 139萬7,095元 6萬9,855元 111年10月 DU00000000 149萬9,485元 7萬4,974元 111年10月 DU00000000 131萬2,740元 6萬5,637元附表乙:(億昕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編號 開立發票營業人名稱 開立年月 統一發票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1 劼峰貿易有限公司 110年11月至111年10月 33 3,476萬2,876元 173萬8,145元 2 宏迅國際有限公司 111年9月至10月 7 846萬5,000元 42萬3,250元 3 葳鼎實業有限公司 111年1月至4月 19 820萬3,090元 41萬158元 4 吳響峻貿易有限公司 111年5月至10月 11 724萬5,495元 36萬2,277元 5 六三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7月至8月 6 693萬9,000元 34萬6,950元 6 勁銨有限公司 111年3月至4月 11 517萬2,480元 25萬8,624元 7 魔爾事業有限公司 111年5月至6月 14 349萬7,010元 17萬4,851元 8 淂汪興國際有限公司 111年1月至2月 7 326萬9,334元 16萬3,466元 9 九鑫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3月至4月 7 326萬8,710元 16萬3,436元 10 寶貴貿易有限公司 111年9月至10月 3 322萬7,200元 16萬1,360元 11 淯發有限公司 111年3月至4月 5 233萬4,150元 11萬6,708元 12 滿昌有限公司 111年3月 4 185萬4,450元 9萬2,723元 13 滸耀國際有限公司 111年5月 7 182萬333元 9萬1,017元 14 南聯實業有限公司 111年3月至4月 4 172萬8,675元 8萬6,434元 15 高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月至2月 4 142萬846元 7萬1,042元 16 宏軍有限公司 111年3月至4月 3 140萬4,000元 7萬200元 合計 共145張 9,461萬2,649元 473萬641元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4201號被 告 林繹濠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繹濠於民國110年6月15日至111年10月14日間擔任址設新竹縣○○市○○路0000號2樓「億昕有限公司」(下稱億昕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依法具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之義務。竟意圖將不實交易記入會計帳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億昕公司並無實際營業,為創設億昕公司有進貨之假象,於110年11月至111年10月間,在不明地點,取得附表七所示公司所開立,並無實際交易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45紙(詳附表七),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461萬2,649元,稅額473萬641元,充當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委由不知情之文碩會計記帳士事務所(下稱文碩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士潘美惠、林文棋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復於110年10月至111年10月間,明知億昕公司與信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信和公司)、鑫浩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鑫浩公司)、兆恆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兆恆公司)、茂仲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茂仲公司)、亦呈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亦呈公司)、紫金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紫金公司)間均無實際銷貨之交易往來,仍委由文碩會計記帳士事務所(下稱文碩記帳士事務所)派員至農會購買統一發票後寄送至億昕公司,再於領用億昕公司之統一發票後,以億昕公司名義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之統一發票共計77紙予信和公司、鑫浩公司、兆恆公司、茂仲公司、亦呈公司、紫金公司作為進項憑證,銷售金額總計9,243萬1,603元、稅額462萬1,583元,信和公司等6間公司營業人分別持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計462萬1,583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信和公司、鑫浩公司、兆恆公司、茂仲公司、亦呈公司、紫金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告發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繹濠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曾任億昕公司負責人,惟辯稱其因積欠案外人周堅宏款項,遂於跑路時將億昕公司資料、發票、公司申請及變更之印鑑章放在億昕公司讓周堅宏自行取走辦理過戶,110年11月至111年10月間,整套公司資料及發票都在周堅宏手裡,不是伊去購買統一發票等語。 2 證人周堅宏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證人周堅宏並未在被告欠債跑路後,接手億昕公司並取得億昕公司大小章。 3 證人游明琴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①被告於112年年中始拋下億昕公司跑路,此前億昕公司大小章均由會計即被告兒媳保管。 ②被告跑路前並無將億昕公司轉賣給別人,也無找證人周堅宏接手億昕公司。 4 證人潘美惠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①證人潘美惠任職於文碩記帳士事務所,曾任億昕公司之記帳代理人,在文碩記帳士事務所受億昕公司委託記帳期間,億昕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被告。證人潘美惠按期製作401報表並完成申報後,即會製作請款單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給被告的兒媳(音譯「小真」),被告的兒媳即會付款,自111年11月起,因億昕公司遲未付款,且屢催無著,文碩記帳士事務所始於112年年初通知被告終止委任關係。 ②文碩記帳士事務所會幫億昕公司在內之全部客戶以統購方式購買統一發票,於111年12月間,亦有幫億昕公司購買隔年1、2月份的統一發票,並將購得之統一發票以郵寄方式寄送至億昕公司。 ③證人潘美惠於111年間發現億昕公司之營業發票的進項、銷項有異,且營業額暴增,渠與證人林文棋即有提醒被告及被告兒媳不能亂開發票。 5 證人林文棋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①證人林文棋任職於文碩記帳士事務所,曾任億昕公司之記帳代理人,關於億昕公司帳務之事,證人林文棋、潘美惠均係直接與被告或被告兒媳聯繫。 ②證人林文棋於111年間發現億昕公司進項、銷項有異後,曾提醒被告營業額大容易被查帳,且銷項最好與進項之營業項目相關聯,然被告確表示係為衝高營業額以便申請貸款等詞。 6 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份 ②億昕公司110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110年及111年申報書查詢資料、所得稅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各1份 ③劼峰貿易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110及111年申報書查詢資料、銷項去路明細各1份 ④宏迅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黃駿榮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談話紀錄、宏迅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110及111年申報書查詢資料、銷項去路明細各1份、領款確認書影本7張 ⑤葳鼎實業有限公司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異常進銷分析表1份 ⑥吳響峻貿易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銷項去路明細各1份 ⑦六三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1份 ⑧勁銨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銷項去路明細各1份、勁銨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訂出貨單影本各11張 ⑨摩爾事業有限公司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表1份 ⑩淂汪興國際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收付款明細、銷項去路明細各1份、銷貨憑單影本7張、億昕公司現金支付憑證影本3張、請款單影本3張、統一發票影本4張 ⑪九鑫股份有限公司之 營業稅稅籍資料、銷 項去路明細各1份 ⑫寶貴貿易有限公司之 營業稅稅籍資料、銷 項去路明細各1份 ⑬淯發有限公司之營業 稅稅籍資料、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銷項去路明細各1份、 統一發票影本5張、出 貨單影本5張 ⑭滿昌有限公司之營業 稅稅籍資料、110及11 1年申報書查詢資料、 銷項去路明細各1份、 出貨單影本4張 ⑮滸耀國際有限公司之 營業稅稅籍資料、現 金支付憑證、銷項去 路明細、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事資料各1份、 統一發票影本7張、銷 貨單影本7張。 ⑯南聯實業有限公司之 營業稅稅籍資料、金 融帳戶交易明細表、 銷項去路明細各1份、 統一發票影本、訂出 貨單影本、各月份請 款單影本各4張 ⑰高端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營業稅稅籍資 料、銷項去路明細各1 份、統一發票影本、 出貨單影本、現金支 付憑證影本各4張 ⑱宏軍有限公司之營業 稅稅籍資料、銷項去 路明細各1份 ⑲億昕公司之專案申請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 冊及查核清單共1份查 核名冊 ⑳信和公司之營業稅稅 籍資料、信和公司負 責人簡合信之談話筆 錄、進項去路明細各1 份、統一發票影本、 客戶簽收回調各5張、 億昕公司開立之發票 影本1張、現場照片4 張 ㉑鑫浩公司之財政部北 區國稅局查緝案件 分析表1份 ㉒兆恆公司之營業稅稅 籍資料、進項來源 明細各1份 ㉓茂仲公司之財政部北 區國稅局查緝案件 分析表1份 ㉔亦呈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進項來源明 細各1份 ㉕紫金公司之營業稅稅 籍資料、進項來源 明細各1份 ㉖退稅資料查詢資料、 億昕公司虛進虛銷 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 計算表各1份 證明億昕公司於110年11月至111年10月間曾虛偽申報附表一至七所列之進項及銷項之事實。 7 億昕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及歷次設立、變更登記資料、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各1份 被告於110年6月15日至113年6月20日間擔任登記負責人之事實。 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114年9月1日北區國稅竹北銷字第1141134150號函及所附億昕公司領用統一發票資料、大溪區農會統一發票購買查詢結果、八德區農會統一發票購買查詢結果各1份 億昕公司曾於110年11月至111年10月購買統一發票之事實。 9 文碩記帳士事務所書面說明、文碩記帳士事務所各月份收款明細單、存摺內頁影本、簽收單各1份、對話紀錄截圖1幀 億昕公司曾委託文碩記帳士事務所記帳,惟於111年11月起即不再支付記帳費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繹濠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業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該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又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先予敘明。

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再按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規定,關於犯罪行為罪數之計算,其修正理由內,雖然說明可以朝接續犯之概念予以發展等語,但實際上仍以適度為宜,否則勢將破壞刑法體系,反悖修法導正包括一罪適用過於浮濫之原意。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之情形而言。是自其行為之延續性觀察,固然必存有一段時間之特徵,但亦非毫無限制,倘竟綿延數月或經年,即難為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所允許,無評價為一個行為概念之餘地。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上述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應以每1期營業稅申報(即每2個月)期間所為作為認定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及登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罪數;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較重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黃依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彭映婷附表一:億昕公司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信合公司之不實銷項編號 發票時間 發票號碼 開立銷售金額 (新臺幣) 可扣抵稅額 (新臺幣) 1 111年9月 DU00000000 47萬8,750元 2萬3,938元 2 111年9月 DU00000000 47萬8,950元 2萬3,948元 3 111年9月 DU00000000 47萬5,600元 2萬3,780元 4 111年9月 DU00000000 47萬8,700元 2萬3,935元 5 111年9月 DU00000000 48萬6,900元 2萬4,345元 合計 共5張 239萬8,900元 11萬9,946元附表二:億昕公司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鑫浩公司之不實銷項編號 發票時間 發票號碼 開立銷售金額 (新臺幣) 可扣抵稅額 (新臺幣) 1 110年11月 TB00000000 237萬2,243元 11萬8,612元 2 110年12月 TB00000000 234萬4,645元 11萬7,232元 3 110年12月 TB00000000 107萬1,293元 5萬3,565元 4 110年12月 TB00000000 125萬3,195元 6萬2,660ㄒ 5 111年5月 ZP00000000 43萬7,650元 2萬1,883元 6 111年5月 ZP00000000 44萬7,890元 2萬2,395ㄒ 7 111年5月 ZP00000000 42萬8,900元 2萬1,445元 8 111年5月 ZP00000000 45萬9,500元 2萬2,975元 9 111年6月 ZP00000000 45萬1,400元 2萬2,570元 10 111年6月 ZP00000000 45萬5,420元 2萬2,771元 11 111年6月 ZP00000000 42萬5,000元 2萬1,250元 合計 共11張 1,014萬7,136元 50萬7,358元附表三:億昕公司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兆恆公司之不實銷項編號 發票時間 發票號碼 開立銷售金額 (新臺幣) 可扣抵稅額 (新臺幣) 1 110年12月 TB00000000 141萬2,460元 7萬623元 2 110年12月 TB00000000 228萬3,645元 11萬4,182元 3 110年12月 TB00000000 290萬1,990元 14萬5,100 4 110年12月 TB00000000 140萬8,365元 7萬418元 5 111年5月 ZP00000000 68萬4,000元 3萬4,200元 6 111年5月 ZP00000000 75萬5,300元 3萬7,765元 7 111年5月 ZP00000000 59萬400元 2萬9,520元 8 111年5月 ZP00000000 55萬1,100元 2萬7,555元 9 111年5月 ZP00000000 114萬9,500元 5萬7,475元 10 111年6月 ZP00000000 68萬9,700元 3萬4,485元 11 111年6月 ZP00000000 144萬4,470元 7萬2,224元 12 111年6月 ZP00000000 63萬240元 3萬1,512元 13 111年6月 ZP00000000 71萬7,750元 3萬5,888元 14 111年7月 BS00000000 120萬3,500元 6萬175元 15 111年7月 BS00000000 132萬6,450元 6萬6,323元 16 111年7月 BS00000000 116萬5,800元 5萬8,290元 17 111年7月 BS00000000 100萬5,750元 5萬288元 合計 共17張 1,992萬420元 99萬6,023元附表四:億昕公司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茂仲公司之不實銷項編號 發票時間 發票號碼 開立銷售金額 (新臺幣) 可扣抵稅額 (新臺幣) 1 111年8月 BS00000000 136萬4,850元 6萬8,243元 2 111年8月 BS00000000 81萬5,600元 4萬780元 3 111年8月 BS00000000 77萬6,500元 3萬8,825元 4 111年8月 BS00000000 70萬450元 3萬5,023元 5 111年8月 BS00000000 86萬5,000元 4萬3,250元 合計 共5張 452萬2,400元 22萬6,121元附表五:億昕公司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亦呈公司之不實銷項編號 發票時間 發票號碼 開立銷售金額 (新臺幣) 可扣抵稅額 (新臺幣) 1 111年5月 ZP00000000 33萬2,804元 1萬6,640元 2 111年5月 ZP00000000 24萬9,544元 1萬2,477元 3 111年5月 ZP00000000 51萬9,156元 2萬5,958元 4 111年5月 ZP00000000 21萬3,927元 1萬696元 5 111年5月 ZP00000000 27萬5,380元 1萬3,769元 6 111年5月 ZP00000000 25萬3,222元 1萬2,661元 合計 共6張 184萬4,033元 9萬2,201元附表六:億昕公司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紫金公司之不實銷項編號 發票時間 發票號碼 開立銷售金額 (新臺幣) 可扣抵稅額 (新臺幣) 1 111年1月 VK00000000 203萬1,840元 10萬1,592元 2 111年1月 VK00000000 131萬2,305元 6萬5,615元 3 111年1月 VK00000000 336萬8,306元 16萬8,415元 4 111年1月 VK00000000 136萬6,008元 6萬8,300元 5 111年2月 VK00000000 94萬7,376元 4萬7,369元 6 111年2月 VK00000000 81萬4,096元 4萬705元 7 111年2月 VK00000000 172萬8,558元 8萬6,428元 8 111年2月 VK00000000 279萬7,624元 14萬8,981元 9 111年2月 VK00000000 80萬1,992元 4萬100元 10 111年2月 VK00000000 127萬5,144元 6萬3,757元 11 111年3月 XM00000000 240萬5,568元 12萬278元 12 111年3月 XM00000000 204萬7,356元 10萬2,368元 13 111年3月 XM00000000 171萬7,800元 8萬5,890元 14 111年3月 XM00000000 165萬7,320元 8萬2,866元 15 111年4月 XM00000000 18萬9,332元 9,467元 16 111年4月 XM00000000 190萬910元 9萬5,046元 17 111年4月 XM00000000 248萬2,245元 12萬4,112元 18 111年4月 XM00000000 210萬9,765元 10萬5,488元 19 111年4月 XM00000000 176萬7,728元 8萬8,386元 20 111年4月 XM00000000 200萬84元 10萬4元 21 111年4月 XM00000000 89萬6,344元 4萬4,817元 22 111年4月 XM00000000 181萬6,575元 9萬829元 23 111年4月 XM00000000 113萬3,596元 5萬6,680元 24 111年9月 DU00000000 146萬6,265元 7萬3,313元 25 111年9月 DU00000000 148萬9,020元 7萬4,451元 26 111年9月 DU00000000 158萬625元 7萬9,031元 27 111年9月 DU00000000 152萬8,240元 7萬6,412元 28 111年9月 DU00000000 150萬1,460元 7萬5,073元 29 111年10月 DU00000000 155萬1,188元 7萬7,559元 30 111年10月 DU00000000 152萬2,724元 7萬6,136元 31 111年10月 DU00000000 139萬7,095元 6萬9,855元 32 111年10月 DU00000000 149萬9,485元 7萬4,974元 33 111年10月 DU00000000 131萬2,740元 6萬5,637元 合計 共33張 5,359萬8,714元 267萬9,934元附表七:其他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億昕公司之不實銷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年月 統一發票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1 劼峰貿易有限公司 110年11月至111年10月 33 3,476萬2,876元 173萬8,145元 2 宏迅國際有限公司 111年9月至10月 7 846萬5,000元 42萬3,250元 3 葳鼎實業有限公司 111年1月至4月 19 820萬3,090元 41萬158元 4 吳響峻貿易有限公司 111年5月至10月 11 724萬5,495元 36萬2,277元 5 六三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7月至8月 6 693萬9,000元 34萬6,950元 6 勁銨有限公司 111年3月至4月 11 517萬2,480元 25萬8,624元 7 魔爾事業有限公司 111年5月至6月 14 349萬7,010元 17萬4,851元 8 淂汪興國際有限公司 111年1月至2月 7 326萬9,334元 16萬3,466元 9 九鑫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3月至4月 7 326萬8,710元 16萬3,436元 10 寶貴貿易有限公司 111年9月至10月 3 322萬7,200元 16萬1,360元 11 淯發有限公司 111年3月至4月 5 233萬4,150元 11萬6,708元 12 滿昌有限公司 111年3月 4 185萬4,450元 9萬2,723元 13 滸耀國際有限公司 111年5月 7 182萬333元 9萬1,017元 14 南聯實業有限公司 111年3月至4月 4 172萬8,675元 8萬6,434元 15 高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月至2月 4 142萬846元 7萬1,042元 16 宏軍有限公司 111年3月至4月 3 140萬4,000元 7萬200元 合計 共145張 9,461萬2,649元 473萬641元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