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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3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凱承具 保 人 劉卉筑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卉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刑字第一一三○○五六七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凱承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劉卉筑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此有新竹地檢署民國113年10月28日點名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第二聯各1份(見偵卷第59頁、第67頁、第68頁)在卷可參。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5年6月26日10時到庭進行準備程序,並依具保人卷內所留之地址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庭,具保人亦未有何督促被告到案或陳報所在之情,復經本院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警前往被告住處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115年6月26日刑事報到單暨準備程序筆錄、應受送達人為被告及具保人之115年6月26日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5年7月24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52986122號函暨函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及執行拘提照片、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6月26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情形各1份(見本院卷第77頁、第79頁、第129頁至第139頁、第141頁、第145頁、第149頁)在卷可稽,佐以被告、具保人現無因案在監、在所羈押或執行紀錄,此有被告、具保人之法院在監押檢列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151頁、第147頁)附卷為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則揆諸前開說明,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法 官 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