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林俐君
黃卓原被 告 黃萬興 籍設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15年度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湯淑嵐法 官 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