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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緝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緝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哲溢選任辯護人 謝秉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哲溢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刑事追訴、審判、執行程序及證據,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二、被告胡哲溢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訊問後,被告坦認起訴書所載加重詐欺取財未遂及洗錢未遂等犯行,並有卷內所載相關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所涉上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審酌被告於本案移審後交保,隨即出境柬埔寨,因傳拘無果而經本院發布通緝,2年後返國始為警緝獲,有逃亡之事實;另據被告自承本案查獲前已從事類似詐欺車手工作約15次,依其前案紀錄亦因多起詐欺案件繫屬於院檢中,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同日起羈押在案。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9月8日進行訊問,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審酌本案已於115年9月8日辯論終結,定於115年10月20日宣判,依被告自白及卷內事證,可認被告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及洗錢未遂等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原羈押之原因亦尚存在,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無法以具保、責付等其他強制處分手段替代羈押,並參酌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是否延長羈押,均表示希望儘速審結,直接執行等語(見本院卷第54頁),爰裁定被告自115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