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586號原 告 張宜真被 告 ONG FOO CHAI(馬來西亞籍;中文名:王芙財)
TAY ZI JING(馬來西亞籍;中文名:鄭子敬)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54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因案件曾經判決確定,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544號判決免訴,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