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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原 告 楊雅芳送達代收人 錢文祺被 告 黃耀誼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黃耀誼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耀誼、莊永展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對其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黃耀誼之刑事部分,經本院判決有罪,原告既係因被告黃耀誼本案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對其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有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黃耀誼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姚韋汶法 官 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