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236號原 告 AB000-B114607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被 告 A06上列被告因115年度附民字第123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A06所涉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O字第OO號案件受理在案,於民國115年7月7日開庭審理,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5年8月4日上午11時50分宣判,此有本院115年度O字第OO號簡式審判筆錄及刑事報到單在卷可證。然原告遲至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5年7月29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可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待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特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卓怡君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