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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2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261號原 告 葉瑞洋被 告 黃國源上列被告因115年度訴字第145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以115年度訴字第1456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訴部分,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