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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2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291號原 告 許禾銘被 告 華富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小萍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原告未陳明被告有何刑事案件於本院繫屬中,本院亦查無被告有任何刑事案件於本院繫屬中,有本院查詢結果在卷可證,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在未有刑事訴訟繫屬之前提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楊惠芬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