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陳○竑兼法定代理人 周○嫻
陳○方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佳真律師被 告 陳思羽
陳曉蓉樂淇思國際音樂托嬰中心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鍾玉鳳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A06、A07等涉犯傷害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A06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強制罪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上開被告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至上開刑事案件A06、被告A07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部分雖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26號判決A06、A07無罪,然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此部分亦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