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原 告 吳佩如被 告 鄭兆延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所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19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是以,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一併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黃嘉慧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