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82號原 告 A1(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
A2(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A3(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被 告 楊芮橙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7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吳佑家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