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591號原 告 林育敬被 告 麻吉PAY(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2187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雖具狀陳稱被告麻吉PAY(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對其之借款涉犯重利等罪,並據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經查詢被告之前案紀錄,被告現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被告之全國前案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既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