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筆錄115年度附民字第531號原告 徐紫淳 年籍詳卷被告 徐文祥
被告 徐耀晨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附民字第 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3 月26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刑事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江宜穎書記官 蕭妙如通 譯 許雅芳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徐紫淳被 告 徐文祥、徐耀晨和解成立內容:
一、原告同意被告徐耀晨、徐文祥解除連帶責任。
二、被告徐文祥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給付方式如下:
㈠前3 期,自115 年4 月15日,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原告壹萬元。
㈡餘款陸拾柒萬元,被告應自115 年7 月15日起,按月於
每月15日給付原告肆萬元,至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被告徐耀晨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被告徐耀晨應自115 年4 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原告壹萬元,至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四、上開款項應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玉山銀行(808 ),帳戶0000000000000,戶名徐紫淳。
五、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徐紫淳被 告 徐文祥
徐耀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 記 官 蕭妙如法 官 江宜穎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