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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親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21號原 告 曹慧蘭被 告 曹慧蘭之子即附件所.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偉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聲請遠距訊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偉誠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服刑中,請求准予以遠距視訊方式行本案言詞辯論等語。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3準用同法第305條第5項規定,法

院依職權訊問當事人時,該當事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固得以該設備訊問之,惟此項規定之適用,須法院有依同法第367條之1規定訊問當事人以為證據方法時,始足當之,倘為言詞辯論程序當事人就事實及法律上所為辯論,則無此項規定適用餘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2號審查意見參見)。查,被告邱偉誠係當事人且無作為證人對其訊問,以證明本件否認子女之訴,原告主張被告曹慧蘭之子非為被告邱偉誠與原告所生之婚生子女,此一事實是否真實之必要,且當事人到庭就本案為言詞辯論,並非遠距離視訊所得代替,是以原告前開聲請顯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庚森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附件: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裁判日期:201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