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30號原 告 張一男訴訟代理人 鄭淑賢被 告 梁立芸原名梁雨辰兼 法 定代 理 人 梁士畇
張采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複代理人 蘇李虎被 告 魏妤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家事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5日內陳報所具有國籍、取得時間,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