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非調字第322號聲 請 人 陳秀鳳相 對 人 王芊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與相對人間之收養關係,養子女即相對人設籍在臺南市,有戶籍謄本可憑。另聲請人表示不知相對人現住於何處,有電話紀錄足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非在本院管轄範圍,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始屬適法,揆諸首開法條規定,爰將本件移轉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明芳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