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191號聲 請 人 林佳蓉代 理 人 張婉娟律師
邱懷祖律師陳新佳律師相 對 人 邱顯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次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收養關係之養子女為相對人甲○○,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住所設於苗栗縣○○鄉○○○0號,則依前揭說明,本件專屬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