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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家事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事聲字第4號異 議 人 陳俊榮相 對 人 陳育宏

陳俊郎

陳玉雪

陳方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1年度司家聲字第43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異議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費用額」之記載,應更正為「異議人應向相對人繳納之訴訟費用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