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非調字第139號聲 請 人 戴坤聖
潘凰瑛相 對 人 戴裕榕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乙○○、甲○○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終止與相對人丙○○(下稱其名)間收養關係,依前開規定,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丙○○戶籍地在臺東縣○○鄉○○路0○0號一情,有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第25頁)。丙○○既住在臺東縣,聲請人又未提出證據證明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所屬管轄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三、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家 事法 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