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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家非調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非調字第14號聲 請 人 杜陳素珍相 對 人 杜依容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收養人現設籍在臺中○○○○○○○○,其戶籍遭遷入戶政事務所前,則係設籍於臺中市南區文心南十路,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應在臺中市,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復未提出證據證明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所屬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裁判案由:宣告終止收養
裁判日期:2023-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