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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簡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原 告 姚秀燕訴訟代理人 劉昌樺律師被 告 蘇榮錫

蘇榮昌蘇淑麗

蘇淑櫻蘇芳儒蘇星益李源鐘李萍鐘李睿鐘

李盈鐘

李雪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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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秀鸞鄭蘇秀足

姚榮欽訴訟代理人 姚靜芝被 告 鍾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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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臺北市○○區○○○路○段0巷0○0號0樓曹月香蘇榮晟訴訟代理人 范孟蝶被 告 蘇榮裕

蘇淑菁蔡銘遠

蔡沛桐蔡沅希蔡程翔蔡程威蔡宛渝蔡麗蘭陳蔡麗華

張玉娟(蘇榮基之承受訴訟人)

蘇建成(蘇榮基之承受訴訟人)

蘇偉婷(蘇榮基之承受訴訟人)

蘇渝軒(蘇榮基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個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並為家事事件所準用。

二、按民法第1164條規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蘇維淇之遺產,自應就其「全部遺產」均列為遺產分割標的,惟依原告起訴狀之附表所示者,僅就提存金請求分割,並未以被繼承人所遺留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自有命為是否補正之必要,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具狀說明本件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並提出相關證據,同時自行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