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原 告 吳文賢訴訟代理人 丘月雲被 告 蔡錦松
蔡錦棠蔡錦津蔡錦文蔡錦標蔡錦江蔡錦坤蔡香蘭蔡玉鳳
蔡美燕
蔡玉珠蔡緗緗蔡秋月陳乃榮陳乃雄陳乃森陳乃明陳乃清陳月娟陳月娥楊恭溥楊中宇楊熙芬楊熙芳朱大綱朱大維朱蕙芳吳文祥吳美玲吳美雲吳美華吳敏惠吳美玉簡秀枝吳文德吳文隆吳文杰鍾冠賢
鍾欣芳(原名鍾冠霆)
吳士杰
吳淑芬吳淑妃
吳介榮陳 鑫陳宏源陳俊榮黃吳麗鳳
丘蔡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因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中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