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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73號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丙○○代 理 人 喬羽華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二、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三、關於停止親權事件,四、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五、關於交付子女事件,六、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未成年子女乙○○設籍及實際住所於苗栗縣,此有戶籍資料及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綜合評估報告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裁判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