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294號聲 請 人 鄭呈祥相 對 人 田素櫻關 係 人 田義勛
田義宏田素貞
田素芬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依附件所示遺產分割協議書就被繼承人田林細綢(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4年8月3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為分割登記。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本院以114年度監宣字第576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田義勛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相對人母田林細綢於民國114年8月3日(聲請狀誤載為「27日」)死亡,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基於房地不細分原則,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由關係人田義勛繼承取得,故聲請准予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而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監宣字第576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且選定由聲請人擔任其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田義勛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等已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15年度監宣字第350號卷宗查閱無訛,堪以認定。又相對人之母田林細綢於114年8月3日死亡,遺有如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之不動產,其全體繼承人同意依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方式分割,有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田林細綢之除戶戶籍謄本、相對人暨關係人等之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影本、土地暨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附卷可憑,亦據聲請人及關係人全體到庭陳述綦詳。是以,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相對人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田林細綢之不動產,並依附件所示協議書之約定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定,則本件聲請人代相對人處分如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所示之不動產,聲請人應於處分不動產後30日內,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及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以維相對人之利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 1 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01平方公尺 2分之1 2 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6平方公尺 2分之1 3 新竹縣○○市○○段000○號建物 95.62平方公尺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