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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588號聲 請 人 黃姝嘉相 對 人 蔡碧雲關 係 人 黃文河

黃萬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許可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得款項應存入相對人名下金融機構帳戶。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A04前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監宣字第67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伊為其監護人、指定關係人A01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財產。因相對人目前在新竹地區安養機構,每月所需費用約新臺幣(下同)4萬2,000元,相對人其餘資產已經難以支應,是擬代理相對人出售附表所示不動產,所得價金將悉數存入相對人帳戶內,用於支付相對人之後續養護費用。爰聲請許可代理相對人為不動產之處分行為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又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再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復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099條、第1099條之1、第1113條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相對人前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

聲請人即相對人之女A03為其監護人、指定相對人之配偶A01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財產。再A03前已會同A01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本院(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54號報告或陳報事件;下稱系爭陳報事件)各節,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裁定卷宗、系爭陳報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並有系爭裁定(本院卷第15至17頁)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卷第19頁)、相對人之113年3月28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本院卷第21頁)、附表編號4所示建物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本院卷第23頁)、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本院卷第25頁)、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本院卷第27、28頁)、附表編號3所示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本院卷第29頁)、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資料(本院卷第57、59頁)、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本院卷第67至86頁)各1份在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相對人目前在安養機構,有相關費用支出需求,而

相對人名下其餘資產顯已不足以支應上開費用,且到庭之A01亦對於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處分附表所示不動產乙事表示沒有異議,此有相對人114年9月至115年8月之費用明細表(本院卷第31至41頁)、長泰護理之家委託照顧合約書影本(本院卷第43至54頁)、相對人向臺灣土地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本院卷第103至105頁)、相對人向新豐郵局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本院卷第107頁)、本院115年10月15日訊問筆錄(附於本院卷)各1份在卷可佐,足信處分附表所示不動產以挹注相對人之後續養護費用所需,是為相對人之利益而有必要。從而,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㈢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

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再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分別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處分附表所示不動產後,處分所得之金錢應全數存入相對人名下帳戶並妥適管理,用於相對人照護所需費用,不得挪為己用。又聲請人應於處分後,儘速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及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以維相對人之利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中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毓青附表:

編號 地號或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新竹縣○○鄉○○段○○○段000地號 132 十五分之一 2 新竹縣○○鄉○○段○○○段0000地號 1,018 二百分之一 3 新竹縣○○鄉○○段○○○段000○00地號 54 一分之一 4 新竹縣○○鄉○○段○○○段000○號(門牌號碼為新竹縣○○鄉○○村○○000○00號) 總面積:123.12 一層:41.04 二層:41.04 三層:41.04 附屬建物: 陽台:7.64 平台:3.82 屋頂突出物:15.93 一分之一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