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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亡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27號聲 請 人 謝義雄代 理 人 徐金鳳相 對 人 古靜枝關 係 人 陳古雪紅

古煥坤

邱古雪意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古靜枝(女,民國34年〈昭和二十年〉1月9日生,籍設:竹東郡蕃地名十二社三日十七蕃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依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提高為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