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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簡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簡字第16號原 告 張純瑛

張純菁

張柳村

張英傑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彥峯律師被 告 張世強

張家珍

張淑蓮

張瑞騰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淑媛

張志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5年度親字第34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他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分割遺產事件,因原告之父張進興與被繼承人張月修間之收養關係是否存在尚有疑義,已據原告另案對被繼承人張月修之其他繼承人即被告等人提起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之訴訟,此經本院以115年度親字第34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受理在案。茲因上開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裁判之結果,將影響本件分割遺產事件當事人適格與否、應繼分多寡及遺產分割方法,為本件之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