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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原 告 林雄華被 告 林雄政

林澄義

林陳煌

林雄俊

林雄發追加被 告 羅瑞英(即被告林雄南之承受訴訟人)

林彥君(即被告林雄南之承受訴訟人)

莊羽涵(即被告林雄南長女林怡君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莊坤霖(即被告林雄南長女林怡君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0月7日下午1時55分在本院家事第25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需維護程序之處(由原告對未到庭之被告應聲請一造辯論),爰命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 遺產明細 金額或股份 原告主張分割方法 1 竹東二重埔郵局(郵政存簿儲金) 1,307,354元及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 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股 同上 3 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576股 同上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股 同上 5 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7股 同上 6 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8,681股 同上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原告林雄華 7分之1 被告林澄義 同上 被告林陳煌 同上 被告林雄俊 同上 被告林雄發 同上 被告林雄政 同上 被告羅瑞英 21分之1 被告林彥君 同上 被告莊羽涵 42分之1 被告莊坤霖 同上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