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350號聲 請 人 OOO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家護字第244號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線上查詢案件進度,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提出聲請通常保護令,茲為線上查詢案件進度,並陳報聲請人電子郵件信箱等語。
二、惟按民事保護令事件基於保護被害人隱私及人身安全,依法自不開放線上查詢案件進度。司法院與警政機關針對家暴、性侵害、跟蹤騷擾等涉及弱勢被害人個資的敏感案件,均有嚴格的資訊保密限制。又為防止個人資料外洩,家暴與騷擾案件多涉及家庭成員或熟人,為避免加害人利用系統漏洞探知被害人的住所、通報行蹤或案件進度,系統直接排除此類案件的線上查詢。復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相關規定,此類案件不公開審理,且法院核發的保護令亦常包含禁止相對人查閱相關資訊的命令。是以,本件聲請人固為本院115年度家護字第244號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之當事人,然依前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實有未合,礙難准許,自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