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67號聲 請 人 A02相 對 人 A0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次按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二、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三、關於停止親權事件。四、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五、關於交付子女事件。
六、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停止親權事件,依上開說明,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而本件未成年子女唐○○(下稱子女甲),戶籍雖設在「新竹縣○○鎮○○路0段00巷00弄00號」,有其戶口名簿影本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件附卷可稽。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18日提出本件聲請時,子女甲已於同年2月24日搬遷至聲請人位在高雄市○○區○○○路000號302房之居所同住迄今,此有聲請人聲請信函暨該文書首頁之本院收狀戳印及本院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等件在卷可證,且經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調查審理等語,並經相對人所同意,亦有本院公務電話在卷可憑。審酌親子非訟事件,多發生在子女身分關係生活之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未成年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宜以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立法理由亦有所載。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始屬適當,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以維未成年子女權益。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