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395號聲 請 人 A01兼 法 定代 理 人 A02相 對 人 A04代 理 人 吳芷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未成年人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又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各款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通知聲請人於115年8月20日前補繳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該通知書於同年7月31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