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重家繼訴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原 告 周柏均法定代理人 龍國麗被 告 周柏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家事事件均有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23日前補正,該通知已於115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今尚未繳納,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