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380號聲 請 人 丙○○即 被 告相 對 人 乙○○即 原 告 甲○○上列聲請人就本院中華民國88年8月31日宣示之82年度訴字第380號請求確認債權額事件,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82年度訴字第380 號聲請人即被告與相對人即原告因請求確認債權額事件,判決主文欄第1 項所載「確認被告丙○○於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上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中,超過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伍佰柒拾叁元部分之債權不存在」,顯係出於誤載,應予更正刪除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三、惟查,本院前於民國88年8月31日以82年度訴字第380號宣示之判決主文第1 項中關於「確認被告丙○○於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上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中,超過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伍佰柒拾叁元部分之債權不存在」之記載,核與理由欄之記載相符,並非誤寫,且聲請人業已合法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於90年11月29日以90年度台上字第2012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是聲請人所請自難准許,爰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足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