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訴字第498號原 告 葉國三被 告 葉合壁被 告 合美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清美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87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新台幣三百六十萬元之第一順位最限額抵押權」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三百六十萬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