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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7 年訴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

原 告 嘉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被 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兼法定代理人 李奕世 住台北市○○○路○段○○○號被 告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號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遠成 住台北市○○○路○○號十二樓被 告 明揚工桯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暨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八十八年六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係以其享有就新型第0九0六二三號「乾式施工用牆角護條」專利權為前提,惟上開專利權,業經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定舉發成立而撤銷其專利權,而原告不服上開審定結果,乃依法提起訴願在案,是本件即應以此行政救濟事件之原告享有前開牆角護條專利權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前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裁定在前開行政救濟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前開行政救濟事件業已終結,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一八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判決一份在卷可按,並經該院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九一)院百宇股九0訴五七一八字第二五四一一號函查覆屬實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承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B法院書記官 吳玉蘭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裁判日期:200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