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一三號 原 告 丙○○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劉金標訴訟代理人 甲○○ 丁○○麥烱賢送達代收人 乙○○右當事人間鑑定界址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裁判案由:鑑定界址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