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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7 年訴字第 81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一三號

原 告 丙○○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劉金標訴訟代理人 甲○○

丁○○麥烱賢送達代收人 乙○○右當事人間鑑定界址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裁判案由:鑑定界址
裁判日期:200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