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一○○號
原 告 丙○○被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女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確認被告甲○○非被告乙○○與原告所生之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乙○○原係夫妻,婚後感情並不融洽,雙方已於民國(下同
)八十六年一月間分居,並於八十七年六月離婚。惟原告於八十七年三月間因與訴外人楊大慶同居發生性關係而懷孕,遂於000年0月產下被告甲○○,因被告甲○○為原告與被告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出生,故被告甲○○依法仍推定為被告乙○○之婚生子,然此顯與事實不符,爰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件及被告甲○○之出生証明為證,並聲請鑑定親子血緣關係。
乙、被告方面:被告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陳述或說明。理 由
一、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爰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與被告乙○○原係夫妻,並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八十八年一月間產下一子即被告甲○○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件及被告甲○○之出生證明為證,自堪採信。而被告甲○○係於000年0月00日出生,原告於受胎期間,被告乙○○並未與其同居之事實,亦為原告自承,且被告甲○○及被告甲○○生父即訴外人楊大慶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囑託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作親子血緣鑑定結果,雖被告乙○○未接受鑑定,惟可以確認訴外人楊大慶為被告甲○○之生父並排除被告乙○○是被告甲○○之親生父親,此有該院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89)長庚院法字第00三0號函附卷可憑,是原告主張被告甲○○非被告乙○○之婚生子女之事實,實堪認定。
三、從而,原告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提起本件否認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彭淑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