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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8 年竹簡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四四一號

原 告 林保朝即祭祀公業林先坤管理人被 告 乙○○

甲○○訴訟代理人 林芳婷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份會員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松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李桂珠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一 日

裁判日期:200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