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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8 年竹簡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四九五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律師

羅秉成律師被 告 乙○○ 住

丙○○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轉讓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 官 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裁判日期:200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