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八三八號
原 告 恬恬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新竹○○○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
徐誌鴻律師馮博生律師複 代 理人 林鈺珊律師受 罰 人 李志宏右受罰人因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旅遊團費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李志宏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李志宏為證人,經通知分別應於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六月十六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二紙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應科罰鍰新台幣一萬元。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 庭~B法 官 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B法院書記官 陳秀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