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十五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國郎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為準備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 翠 玲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B書 記 官 鄭敏郎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