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九十八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律師
羅秉成律師被上訴人 戊○○○
乙○○丙○○丁○○辛○○壬○○己○○庚○○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轉讓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 記 官洪木志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