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四九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耿淑穎律師複 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張玉琳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轉讓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南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裁判案由:轉讓股票等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