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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7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四九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耿淑穎律師複 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張玉琳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轉讓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南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案由:轉讓股票等
裁判日期:200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