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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8 年重訴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丙○○被 告 勝立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裁判日期:200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