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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8 年重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 告 乙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

ove法定代理人 甲000 0000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黃欣欣律師被 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祁 生生訴訟代理人 林秋琴律師

董浩雲律師何愛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專利授權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年度公處字第二一號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之行政救濟程序確定,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1年4月29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553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裁判日期:2007-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