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8 年重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 告 乙○○

段15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陳詩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有違反選舉罷免法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該刑事案件歷經本院87年度訴字第298號、台灣高等法院88上訴字第1685號、89年上更(一)字第1271號、92年上更(二)字第138號、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0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7576號、92年台上字第543號、93年台上字第1054號、95年台上字第1430號判決,現由台灣高等法院以94年重上更(四)字第56號審理中,而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即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既無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訴訟即無從或甚難判斷之情形,民事法院當可自行調查審查,不受刑事法院認定事實之拘束,即無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亦有最高法院78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參,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裁判日期:200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