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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仲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仲執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寧國代 理 人 黃莉玲律師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聲請仲裁判斷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違約金等爭議事件作成八十八年仲聲孝字第八十四號仲裁判斷書主文「壹、本案請求部分:

」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佰壹拾伍萬元及自仲裁聲請書繕本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第三項所載:「仲裁費用由相對人負擔」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仲裁法第三十七第二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請求給付違約金等爭議事件,聲請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提起仲裁,業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作成八十八年仲聲孝字第八十四號仲裁判斷書,仲裁判斷主文「壹、本案請求部分:」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佰壹拾伍萬元及自仲裁聲請書繕本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仲裁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因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方得強制執行,又相對人戶籍設於本院轄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規定,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並提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八十八年仲聲孝字第八十四號仲裁判斷書正本一件為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珮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裁判案由:裁淮執行仲裁
裁判日期:2000-06-09